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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讲坛:离婚涉及房产该如何分割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6月28日作者:新闻晚报(上海)

    如今因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房产分割案件日益增多,在离婚诉讼中,涉及房产部分到底应该如何分割?针对不同情况应具体分析。

  最简单、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就是婚后出资(包括贷款)取得房屋的分割。这种情形下的房产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,均为夫妻共同财产。明确产权之后房屋价值应该按市场现价计算,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。最后应该分清权益和债务,涉及贷款应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。

  比如,一套房子购买价是80万元,首付30万元,贷款50万,现值100万元,未还贷款是40万,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00万减去40万元等于60万元,每人可分得30万元。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元。由得房一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。

  如果一方婚前以抵押贷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,并取得了房产证,婚后继续还贷的,在离婚房产分割时,因产权是一方婚前取得,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。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(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,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),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。当然,如果一方确能证实,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,则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。

  离婚时涉及承租公房的分割问题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承租公房人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,但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,离婚时对方可以要求分割房产使用权或相应经济补偿。

  对于子女婚后父母资助所购买的房屋,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另有约定的除外。然而在离婚诉讼实践中,常有一方突然拿出借据说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。

  对于这种情况,如果另一方认可或是借据上有另一方签名的,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。如果另一方不认可,主张借款一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不能确定借据形成时间的,不能排除是赠与的推定。

  在离婚诉讼中,也有不少人存在故意隐匿或财产的行为。我国《婚姻法》有明确的规定,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。

 

原作者: 新闻晚报(上海)